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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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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科学合理部署矿产勘查工作,有效地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是指用中央及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

第三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为勘查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全省勘查项目立项的技术论证、设计审查,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承担项目勘查的企事业单位为矿产勘查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四川省矿产资源规划》、《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等要求,为鼓励加快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积极引导国外矿业资本对我省的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和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的找矿突破和矿产资源储备,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勘查项目年度立项指南,明确年度立项申报的具体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勘查项目立项指南和要求,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布置,提出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五条立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目标任务、施工方案、预期成果及资源量储量、主要实物工作量、经费概算、组织管理、工作范围及经纬度坐标、矿权设置情况、勘查单位资质情况及探矿权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六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勘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打分、排序,并根据专家对项目的审查意见和得分排序结果予以申报、立项。

第七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已下达的项目勘查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设计。

第八条项目勘查设计根据项目勘查项目计划,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工作程度、地质背景及成矿特征、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预期成果、保证措施及相关附图附件等内容。

第九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对项目勘查设计进行审查。设计审查意见提纲见附件一。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设计进行修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书行文批复。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设计批复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详细施工方案,编制野外工作计划,开展项目施工,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确保项目的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勘查项目技术质量监督制度,组织专家按设计要求对项目勘查工作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执行技术规范和工程质量,特别是野外工作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提纲及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截留、挪用、坐支项目经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编报勘查项目季报、半年报、年度地质报告。

第十四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勘查中间成果(或年度成果)实行阶段考评制度。年度野外工作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勘查项目中间成果报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中间成果进行考评,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见附件三。

勘查项目需要续作的,其项目中间成果报告和续作申请可行性报告同时由专家考评,符合续作条件的,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予以申报立项。

第十五条勘查项目按计划完成或者因阶段考评而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写勘查项目成果地质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的DZ/T0033—2002《固体矿产勘查/矿产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要求编写勘查报告。每一勘查阶段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但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项目中途撤销而停止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在已取得资料基础上编写地质勘查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比照探矿权价款评估方法,对勘查项目成果地质报告进行勘查项目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六条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及项目投资效益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对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见附件四。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和投资效益评估报告进行修改、上报、汇交。

勘查项目提交的资源储量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备案、登记。

最终成果报告或结题总结及投资效益评估报告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内容及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项目竣工结算,根据需要对重要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勘查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外,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所报资料均应附数字化的光(磁)盘介质资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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